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 105 年 02 月 18 日)
第5條
典藏品入藏後須登錄製作清冊。清冊格式應有編號、品名、材質、類別、 取得日期、取得方式、取得價格等項目,各博物館得因典藏方針需要自行 增設清冊欄位。

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典藏品,應製作備查簿。備查簿應有索引 、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並永久保存,以備查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