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 105 年 02 月 18 日)
第11條
典藏品數量一萬件以下之博物館,以每二年完成一次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 業為原則。

前項博物館因典藏品數量、盤點人力及經費等因素無法於前項期限完成者 ,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延盤點期限,展延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

第一項以外之博物館,以每十年至少完成一次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業為原 則。

前項博物館因典藏品數量、盤點人力及經費等因素無法於前項期限完成者 ,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延盤點期限,展延時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酌博物館規模與藏品屬性,要求博物館依其可完成 全面盤點之最低年限辦理。

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認證後,其典藏品之全面盤點作業, 應每二十年至少完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