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資產利用費,指博物館將其圖書、史料、 典藏品、影音資料、建築物、學術研究、出版品及無形資產等,以出租、 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或其他可發揮博物館價值之方式所 收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