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

一、管理:博物館管理各項工作之評估;其指標涵蓋使命與策略規劃、組 織管理、財務管理及設施管理等。

二、收藏:博物館收藏管理之評估;其指標涵蓋典藏方針、藏品管理、保 存維護及藏品運用等。

三、展示:博物館之展示,須能傳達博物館價值,並發揮教育效益;其指 標涵蓋展覽政策及展覽計畫等。

四、研究:博物館之研究工作與館員進修計畫,須能支援及深化博物館管 理、蒐藏、展示、教育與公眾服務等各項工作;其指標涵蓋研究調查 及館員進修等。

五、教育:博物館之教育工作,須能善用博物館與社會資源,並提供多元 豐富的服務;其指標涵蓋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計畫等。

六、公共服務:博物館之公共服務,須能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並拓展博 物館影響力;其指標涵蓋資訊公開、觀眾服務、社群建構及公眾參與 等。

前項認證指標之內涵、評分說明及認證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 實施前一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