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登記後,應公告並核發 記載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

一、博物館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前項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