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組織人員編 制、業務範圍及規章、典藏品清冊、財務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 等。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博物館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學經歷證明 文件。

四、法人章程影本,章程內容中應載明辦理博物館事項。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博物館之紀錄。

六、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變更使 用執照影本)或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使用許可 函影本。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財團法人為私立學校者,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應檢附教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博物館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七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第一項申請之法人所有者,應分別 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 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