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自然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 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組織人員編 制、業務範圍及規章、典藏品清冊、財務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 等。

三、創辦人與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館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變更使 用執照影本)或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使用許可 函影本。

五、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 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