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私立博物館申請設立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功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
(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自然環境與藝術等相關證物或資
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
。
二、組織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
(二)博物館之營運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符合建築法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之館舍。
(四)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
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五)應開放公眾使用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