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