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私立博物館有變更負責人、館長、設立宗旨、名稱、地址或其他登記事項 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辦理公告,並將變更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