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功能及營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9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 式之合法性。

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 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 理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其典藏品之定期盤點,其期限、作業 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定之。

第10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 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

第11條
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 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 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 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得提供必要協助。

第12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 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 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