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 限:

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 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