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5條
私立文化機構組織類型如下: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文化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文 化機構。

二、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之文化機構。

三、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之附設 文化機構。

四、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團體設立之附設文化機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社會教育法及私立 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 ,且屬前條各款種類者,自本法修正生效之日起,為前項第二款之財團法 人私立文化機構;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為前項第三款之法人附設私立文化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