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私立文化機構種類如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