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27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私立文化機構,其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