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19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下 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 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 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