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 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 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