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私立文化機構需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及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 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館舍增加使用空間;縮減 ,指館舍減少使用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