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7條
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 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文化部審核後,轉 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