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6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 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管理規章後,報請文化部備查。

前項出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 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