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 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本中心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者外,應辦理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 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 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 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 ,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前項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賠償情節重大者,應提經監事 會審核,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