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 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