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9條
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