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 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之。

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因特殊事由,得於頒獎前,由本部及評審委員追 加提名,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增加得獎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