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6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其他獎項:

(一)出版類 1.專輯獎 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 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及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 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個人獎 (1)最佳創作獎:依參賽作品之作曲、作詞、編曲類別創作者得選 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 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最佳詮釋獎:依參賽作品之演奏、演唱、指揮及其他類別詮釋 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 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及最佳錄音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 ,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 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戲曲表演類 1.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 十萬元。 2.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 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原則一名,頒發傳藝金 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得獎者為本部及其所屬 機關(構)人員者,不占上述名額,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 ,不頒發獎金。

(三)前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之入圍、得獎者須為中 華民國國民。

三、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部得依 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之最優者評選 ,依前項規定外,並得從缺。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 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部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 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