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 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 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