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10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獎,得以個人名 義報名參賽外,其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 人、團體或行號。

二、戲曲表演類之個人獎項,僅得就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年度最佳演員 獎擇一報名參賽。

三、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賽;每張專輯報名單一獎項不得超過三首 。

四、同一張專輯應就傳藝金曲或流行金曲之獎勵擇一,不得重複報名參賽 。

五、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 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 一人為代表。

六、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應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 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為任何方式之非營利使用 。

八、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