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收費標準  ( 106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之廠商、單位及個人等服務對象,依照申請服務 項目,應向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繳納委託試驗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3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