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