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6條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請 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限該 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或 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 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除專案認 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請較長期間的 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