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 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

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