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 102 年 04 月 30 日)
第10條
申請人未妥善保管借用之正片或數位圖檔之載體,致發生毀損滅失之情事 者,本中心得以原洽借價之二十倍計罰,以作為賠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