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