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