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9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