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8條
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審議會應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