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6條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會由專業人士、國發基金、文化部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共同組成,其中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財務、市場、管理或產業政策等專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