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為限;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由文化部辦理。

二、申請投資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由國發基金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