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16條
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 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專業管理公司辦理。

專業管理公司受委託辦理投資審議者,應同時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其最低 投資比率,由文化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