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12條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 專戶。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 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 專戶撥款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