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 99 年 11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 二項條件之一,並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 費。

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

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第3條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一般紙張黑白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一般紙張黑白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

三、一般紙張彩色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

四、一般紙張彩色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複印及郵寄服務者,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 五十元;其郵遞費另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4條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