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學員宿舍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學員宿舍,應繳納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日二 百元。

第3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