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9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得積極就下列事項,協助文 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

一、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之參加。

二、相關國際市場之拓展。

三、人才、技術之國際交流;國際共同開發、研究及製作之參與。

四、自有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推動。

五、其他與自有品牌建立、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管道、顧問諮詢 等有關之事項。

前項所定事項,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