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9-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係指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規定,得辦理出租者。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逕予出租之不動產,其租賃程序依國有財產法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