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8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自有品牌,指文化創意事業依我國或其他國家法令取得 商標權之品牌;其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 取得商標權之品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