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公共運輸系統,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 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大眾運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廣告空間,指設置於運輸工具本體內外部、運輸場站或 其附屬設施之廣告燈箱、電子播報媒體、公車站牌及候車亭等具有宣傳及 推銷功能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