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 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