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2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指與文化創意有關之專利權 、著作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所定義之無形資產。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指政府 就取得、發展、維護或強化有形或無形文化創意資產所為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