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30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核轉捐贈或受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文化創意事業,應妥善 管理及運用,並將核轉之對象姓名、金額、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 形,於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後三十日內於對外網站或 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