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 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資料之一,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 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及其進駐或運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前項證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 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