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捐贈,其捐贈費用或 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二、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 生或弱勢團體。